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探測點的確定)
《石油化工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設計規范》
4 檢(探)測點的確定
4.1 一般原則
4.1.1 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探)測器的檢(探)測點,應根據氣體的理化性質、釋放源的特性、生產場地布置、地理條件、環境氣候、操作巡檢路線等條件,選擇氣體易于積累和便于采樣檢測之處布置。
【SH3063-1999】檢測器宜布置在可燃氣體或有毒氣體釋放源的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
可燃氣體檢測器的有效覆蓋水平平面半徑,室內宜為7.5m;室外宜為15m。在有效覆蓋面積內,可設一臺檢測器。
有毒氣體檢測器與釋放源的距離,室外不宜大于2m,室內不宜大于1m。
【GB50493-2009條文說明】
為有效發揮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探)測器的作用及監測數據的準確性,確保裝置生產安全和工作人員的安全,特作本規定。
實際生產過程中,常用的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探)測器多為點式氣體探測器,故本規定中,有關確定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探)測點的要求也是針對點式氣體探測器的。對于其他特殊形式的氣體檢(探)測器,如開路式紅外氣體檢(探)測器等,其檢測布置及覆蓋范圍,應按產品技術文件要求設計。
4.1.2 可能泄漏可燃氣體、有毒氣體的主要釋放源:
1 氣體壓縮機和液體泵的動密封;
2 液體采樣口和氣體采樣口;
3 液體排液(水)口和放空口;
4 設備和管道的法蘭和閥門組。
【GB50493-2009條文說明】
本規范所指的可燃氣體釋放源即可能釋放出形成爆炸性氣體混合物所在的位置或點。
本規范所指的有毒氣體釋放源即可釋放出對人體健康產生危害的物質所在的位置或點。
可燃氣體釋放源根據《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規定,釋放源應按易燃物質的釋放頻繁程度和持續時間長短分級。其分為連續釋放源、第一級釋放源、第二級釋放源。
第一級釋放源:在正常運轉時周期或偶然釋放的釋放源。下列情況可劃為第一級釋放源:
1 在正常運行時,會釋放易燃物質的泵、壓縮機和閥門等的密封處;
2 在正常運行時會向空間釋放易燃物質,安裝在儲有易燃液體的容器上的排水系統;
3 在正常運行時會向空間釋放易燃物質的取樣點。
第二級釋放源,預計在正常情況下不會釋放,即使釋放也僅是偶爾短時釋放源。下列情況可劃為第二級釋放源:
1 在正常運行時不可能出現釋放易燃物質的泵、壓縮機和閥門的密封處;
2 在正常運行時不能釋放易燃物質的法蘭等連接件;
3 在正常運行時不能向空間釋放易燃物質的安全閥,排氣孔和其它開口處;
4 在正常運行時不能向空間釋放易燃物質的取樣點。
可燃氣體檢(探)測器所檢測的主要對象是屬于第二級釋放源的設備或場所。本條各款的規定就是屬第二級釋放源的具體實例。
4.2 工藝裝置
4.2.1 釋放源處于露天或敞開式廠房布置的設備區域內,當檢(探)測點位于釋放源的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時,可燃氣體檢(探)測點與釋放源的距離不宜大于15m,有毒氣體檢(探)測點與釋放源的距離不宜大于2m;當檢(探)測點位于釋放源的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下風側時,可燃氣體檢(探)測點與釋放源的距離不宜大于5m,有毒氣體檢(探)測點與釋放源的距離不宜大于1m。
【GB50493-2009條文說明】
所謂露天布置是指設備布置在沒有廠房,沒有頂棚的室外。敞開式廠房布置是指設備布置在設有屋頂,不設建筑外圍護結構的建筑物內。
根據液化石油氣擴散速率試驗,室內當釋放流率為600L/h(10L/min)時,LPG的擴散速度為0.15m/s,泄漏發生1~1.5min內即可檢測到,扣除儀表本身響應時間30s后,擴散時間為30~60s,擴散距離4.5~9m。
由此推論,一臺在室內安裝的檢(探)測器其有效覆蓋半徑可按4.5—9m考慮。
按日本《一般高壓氣體安全規則》中LPG安全規則,關于“可燃性氣體及有毒氣體的泄漏檢測報警器的布置”,室內布置的容易泄漏的高壓氣體設備,容易滯留可燃氣體的場所,在這些設備群的周圍以10m間距設一個檢(探)測器的比例計算設置檢(探)測器的數量。在室外布置的容易泄漏的高壓氣體設備在鄰近高壓設備,墻壁及其他構筑物,在坑槽等易于滯留氣體的場所,在這設備群的周圍以20m間距設一個檢(探)測器的比例計算設置檢(探)測器的數量。
上述容易泄漏的高壓氣體設備一般指壓縮機、泵、反應器、儲罐等。
分析日本的規定可折算為:檢(探)測器的有效覆蓋水平平面半徑,在室內為5m,在室外為10m。
據有的資料報導:試驗表明:在泄放量為5~10L/min,連續釋放5min,檢(探)測器與泄放點間的最靈敏區范圍為10m以內;有效檢測距離是20m。
4.2.2 可燃氣體釋放源處于封閉或局部通風不良的半敞開廠房內,每隔15m可設一臺檢(探)測器,且檢(探)測器距其所覆蓋范圍內的任一釋放源不宜大于7.5m。有毒氣體檢(探)測器距釋放源不宜大于1m。
【GB50493-2009條文說明】
按GB12358標準的要求,可燃氣體和有害氣體泄漏30~60s即應響應報警,取其擴散距離的平均值即為7.5m。參照日本的規定,室外為室內的2倍,故室外的有效覆蓋水平平面半徑為15m。
有毒氣體檢(探)測器與釋放源距離是根據對石化企業調查結果規定的,一般檢(探)測器距釋放源的距離室外不大于2m,室內不大于1m,多為靠近釋放源0.5~0.6m設置,其安裝高度:對于比空氣輕的有毒氣體,檢(探)測器設在釋放源上方不大于1.5m;對于比空氣重的有毒氣體,檢(探)測器設在距地面約0.3~0.6m。
封閉廠房是指有門、有窗、有墻、有頂棚的廠房,半敞開式廠(庫)房是指設有屋頂、建筑外圍護結構局部采用墻體構造的生產性或儲存性建筑物,通常多為局部通風不良場所。布置在封閉式廠房內的設備,屬于室內布置;布置在半敞開式廠房內的設備,應根據具體的布置情況確定,如果通風不良,也可視為室內布置。
封閉或半敞開廠房內有一層或二層。如果可燃氣體或有毒氣體壓縮機布置在廠房的第二層,為安全起見,盡快檢測出泄漏的可燃氣或有毒氣體,在二層應按本條規定設置檢(探)測器。二層以下(即一層),在無釋放源情況下,屬比空氣重的可燃氣體或有毒氣體的沉積,所以在一層按本規范的第4.4.4條的設置檢(探)測器。有釋放源的情況,仍按本條設置檢(探)測器。
對開路式紅外氣體檢(探)測器,由于其檢測原理的特殊性和產品的技術性能差異,其檢測布置及覆蓋范圍,應按產品技術文件要求設計。
4.2. 3比空氣輕的可燃氣體或有毒氣體釋放源處于封閉或局部通風不良的半敞開廠房內,除應在釋放源上方設置檢(探)測器外,還應在廠房內最高點氣體易于積聚處設置可燃氣體或有毒氣體檢(探)測器。
【GB50493-2009條文說明】
本條規定是檢測比空氣輕的可燃氣體與有毒氣體,當釋放源處于露天或敞開式廠房的設備區內,通風良好,根據現場調查和引進裝置均不設檢(探)測器。當釋放源處封閉或半敞開廠房內,通風不如露天或敞開式廠房,且在最高點死角易于積聚可燃氣體,為安全起見,盡快檢測泄漏出的可燃氣體,所以規定在釋放源上方0.5~2m處(見本規范第6.1.2條)設檢(探)測器。在最高點易于積聚處設檢(探)測器主要目的是檢測泄漏出可燃氣體與有毒氣體經擴散后滯留此處,經一定時間積聚后達到報警設定值而報警。
【SH3063-1999】工藝裝置
4.1.1 下列可燃氣體、有毒氣體的釋放源,應設檢測器:
1 甲類氣體或有毒氣體壓縮機、液化烴泵、甲。類或成組布置的乙+類液體泵和能揮發出有毒氣體的液體泵的動密封;
2 在不正常運行時可能泄漏甲類氣體、有毒氣體、液化烴或甲B類液體和能揮發出有毒氣體的液體采樣口和不正常操作時可能攜帶液化烴、甲B類液體和能揮發出有毒氣體的液體排液(水)口;
3 在不正常運行時可能泄漏甲類氣體、有毒氣體、液化烴的設備或管法蘭、閥門組。
4.1.2 第4.1.1條規定的可燃氣體釋放源處于露天或半露天布置的設備區內,當檢測點位于釋放源的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時,可燃氣體檢測點與釋放源的距離不宜.大于15m,有毒氣體檢測點與釋放源的距離不宜大于2m;當檢測點位于釋放源的最小頻率風向的下風側時,可燃氣體檢測點與釋放源的距離不宜大于5m,有毒氣體檢測點與釋放源的距離宜小于1m。
4.1.3 第4.1.1條規定的可燃氣體釋放源處于封閉或半封閉廠房內,每隔15m可設一臺檢測器,且檢測器距任一釋放源不宜大于7.5m。
有毒氣體檢測器距釋放源不宜大于1m。
4.1.4 當封閉或半封閉廠房內布置不同火災危險類別的設備時,應在第4.1.1條規定的可燃氣體釋放源的7.5m范圍內設檢測器。
4.1.5 第4.1.1條規定的比空氣輕的可燃氣體釋放源處于封閉或半封閉廠房內,應在釋放源上方設置檢測器,還應在廠房內最高點易于積聚可燃氣體處設置檢測器。
4.3 儲運設施
4.3.1 液化烴、甲B、乙A類液體等產生可燃氣體的液體儲罐的防火堤內,應設檢(探)測器。當檢(探)測點位于釋放源的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時,可燃氣體檢(探)測點與釋放源的距離不宜大于15m,有毒氣體檢(探)測點與釋放源的距離不宜大于2m;當檢(探)測點位于釋放源的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下風側時,可燃氣體檢(探)測點與釋放源的距離不宜大于5m,有毒氣體檢(探)測點與釋放源的距離不宜大于1m。
【GB50493-2009條文說明】
液化烴、甲B、乙A類液體等產生可燃或有毒氣體的液體儲罐常以罐組形式布置在防火堤內,當防火堤內有隔堤且隔堤高度高于檢(探)測器的安裝高度時,隔堤分隔的區域內應設檢(探)測器。
4.3.2 液化烴、甲B、乙A類液體的裝卸設施,檢(探)測器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小鶴管鐵路裝卸棧臺,在地面上每隔一個車位宜設一臺檢(探)測器,且檢(探)測器與裝卸車口的水平距離不應大于15m;
2 大鶴管鐵路裝卸棧臺,宜設一臺檢(探)測器;
3 汽車裝卸站的裝卸車鶴位與檢(探)測器的水平距離,不應大于15m。當汽車裝卸站內設有緩沖罐時,檢(探)測器的設置應符合第4.2.1條的規定。
4.3.3 裝卸設施的泵或壓縮機的檢(探)測器設置,應符合第4.2節的規定。、
4.3.4 液化烴灌裝站的檢(探)測器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封閉或半敞開的灌瓶間,灌裝口與檢(探)測器的距離宜為5~7.5m;
2 封閉或半敞開式儲瓶庫,應符合第4.2.2條規定;敞開式儲瓶庫 房沿四周每隔15~30m應設一臺檢(探)測器,當四周邊長總和小于15m時,應設一臺檢(探)測器;
3 緩沖罐排水口或閥組與檢(探)測器的距離,宜為5~7.5m。
【GB50493-2009條文說明】
灌裝口與檢(探)測點距離小于5m時,在正常灌裝時可能報警,兩者間距離不得過小,過大又不靈敏。因此規定為5~7.5m。
一般儲瓶庫多為敞開式廠房,為有效檢測泄漏的液化烴,規定沿庫的四周布置檢(探)測器。周邊長度之和不長(如:小于60m),可每間隔15 m設一臺檢(探)測器。當四周邊長之和小于15m的,至少設一臺檢(探)測器。
當儲瓶庫系封閉或半敞開廠房時應按本規范第4.2.1條規定,使檢(探)測器有效的覆蓋全部廠房面積。
4.3.5 封閉或半敞開氫氣灌瓶間,應在灌裝口上方的室內最高點易于滯留氣體處設檢(探)測器。
4.3.6可能散發可燃氣體的裝卸碼頭,距輸油臂水平平面15m范圍內,應設一臺檢(探)測器。
4.3.7 儲存、運輸有毒氣體、有毒液體的儲運設施, 有毒氣體檢(探)測器應按第4. 2節和第3.0.10條的規定設置。
【SH3063-1999】儲運設施
4.2.1 液化烴、甲。類液體儲罐,應在下列位置設檢測器:
1 在液化烴罐組防火堤內,每隔30m宜設一臺檢測器,且距罐的排水口或罐底接管法蘭、閥門不應大于15m。
2 在甲。類液體儲罐的防火堤內,應設檢測器,且儲罐的排水口、采樣口或底(側)部接管法蘭、閥門等與檢測器的距離不應大于15m。
4.2.2 液化烴、甲。類液體的裝卸設施,應在下列位置設檢測器:
1 小鶴管鐵路裝卸棧臺,在地面上每隔一個車位宜設一臺檢測器,且檢測器與裝卸車口的水平距離不應大于15m;
2 大鶴管鐵路裝卸棧臺,宜設一臺檢測器;
3 汽車裝卸站的裝卸車鶴位與檢測器的水平距離,不應大于15m。當汽車裝卸站內設有緩沖罐時,應按本規范第4.1.2條的規定設檢測器。
4.2.3 裝卸設施的泵或壓縮機的檢測器設置,應符合本規范第4.1.1條、第4.1.2條和第4.1.3條規定。
4.2.4 液化烴灌裝站的檢測器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封閉或半封閉的灌瓶間,灌裝口與檢測器的距離宜為5~7.5m;
2 封閉或半封閉式儲瓶庫,應符合本規范第4.1.3條規定;半露天儲瓶庫四周每15~30m設一臺,當四周長小于15m時,應設一臺;
3 緩沖罐排水口或閥組與檢測器的距離,宜為5~7.5m。
4.2.5 封閉或半封閉氫氣灌瓶間,應在灌裝口上方的室內最高點易于滯留氣體處設檢測器。
4.2.6 液化烴、甲B、乙A類液體裝卸碼頭,距輸油臂水平平面15m范圍內,應設一臺檢測器。當無法安裝檢測器時,裝卸碼頭的可燃氣體檢測,應符合本規范第3.0.9規定。
4.2.7 有毒氣體儲運設施的有毒氣體檢測器,應按第4.1.2條和第4.1.3條的規定設置。
4.4 其他有可燃氣體、有毒氣體的擴散與積聚場所
4.4.1 明火加熱爐與可燃氣體釋放源之間,距加熱爐爐邊5m處應設檢(探)測器。當明火加熱爐與可燃氣體釋放源之間設有不燃燒材料實體墻時,實體墻靠近釋放源的一側應設檢(探)測器。
【GB50493-2009條文說明】
這是為防止可燃氣體進入明火加熱爐區,以防引起火災和爆炸。檢(探)測器設置的位置是沿用《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的規定。
4.4.2 設在爆炸危險區域2區范圍內的在線分析儀表間,應設可燃氣體檢(探)測器。
【GB50493-2009條文說明】
本條規定,只要設在爆炸危險區域2區范圍內,使用防爆型或非防爆型在線分析儀表時,其儀表間均應設置檢(探)測器。既可檢測采樣管道系統泄漏出的可燃氣體,還可檢測2區可燃氣體,防止其進入儀表間。
按《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的規定,“布置在爆炸危險區的在線分析儀表間內設備為非防爆型時,在線分析儀表間應正壓通風”。為安全起見,本條規定,即使設了正壓通風,也應有“第二道防線”的檢(探)測器“把門”。
檢測比空氣輕的可燃氣體,因氣體比重輕于空氣,易于聚積在儀表間頂部死角,所以檢(探)測器應設在頂部易于積聚處。
4.4.3 控制室、機柜間、變配電所的空調引風口、電纜溝和電纜橋架進入建筑物房間的開洞處等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有可能進入建筑物的地方,宜設置檢(探)測器。
【GB50493-2009條文說明】
石油化工企業內,建筑物所處的周邊環境比較復雜,工廠發生泄漏事故時,在建筑物內各房間工作的工作人員不易察覺,故當建筑物設置集中空調時,應根據具體情況, 在空調引風口處設置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探)測器,并應將報警信號送空調引風管道上設置的自動切斷隔離系統。
裝置內控制室、機柜間、變配電所等電纜溝槽進入建筑物房間的開洞處設檢(探)測器,是屬“第二道防線”以防止可燃氣體或有毒氣體的進入。日本和臺灣的標準以及一些引進裝置都安裝檢(探)測器。本規范則區別對待。一般控制室、變配電所距工藝設備區或儲罐15m(或22.5m)并高出地坪0.6m,是屬2區以外。高度小于0.6m,距工藝設備區或儲罐15~30m之間距離是屬附加2區的范圍;在此范圍內的控制室,當門窗朝向設備組或儲運設施,則認為可燃氣體或有毒氣體可能進入。因此,裝置發生泄漏時,可燃氣體或有毒氣體可能進入室內的機柜間、控制室和變配電所都宜設檢(探)測器,否則可不設。
4.4.4 可能積聚比空氣重的可燃氣體、液化烴和/或有毒氣體的工藝閥井、地坑及排污溝等場所,應設檢(探)測器。
【GB50493-2009條文說明】
裝置發生泄漏時,比空氣重的可燃氣體和/或有毒氣體,可能積聚在通風不良的工藝閥井、地坑及排污溝等場所,形成局部0區,危及生產操作安全和環境安全。
【SH3063-1999】可燃氣體、有毒氣體的擴散與積聚場所
4.3.1 明火加熱爐與甲類氣體、液化烴設備以及在不正常運行時,可能泄漏的釋放源之間,約距加熱爐5m或在防火墻外側,宜設檢測器。
4.3.2 控制室、配電室與甲類氣體、有毒氣體、液化烴、甲n類液體的工藝設備組、儲運設施相距30m以內,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宜設檢測器:
1 門窗朝向工藝設備組或儲運設施的;
2 地上敷設的儀表電力線纜槽盒或配管進入控制室或配電室的。
4.3.3 設在2區范圍內的在線分析儀表間,應設檢測器。
對于檢測比空氣輕的可燃氣體,應于在線分析儀表間內最高點易于積聚可燃氣體處設置檢測器。
4.3.4 不在檢測器有效覆蓋面積內的下列場所,宜設檢測器:
1 使用或產生液化烴和/或有毒氣體的工藝裝置、儲運設施等可能積聚可燃氣體、有毒氣體的地坑及排污溝最低處的地面上。
2 易于積聚甲類氣體、有毒氣體的“死角”。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探測點的確定)
《石油化工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設計規范》
4 檢(探)測點的確定
4.1 一般原則
4.1.1 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探)測器的檢(探)測點,應根據氣體的理化性質、釋放源的特性、生產場地布置、地理條件、環境氣候、操作巡檢路線等條件,選擇氣體易于積累和便于采樣檢測之處布置。
【SH3063-1999】檢測器宜布置在可燃氣體或有毒氣體釋放源的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
可燃氣體檢測器的有效覆蓋水平平面半徑,室內宜為7.5m;室外宜為15m。在有效覆蓋面積內,可設一臺檢測器。
有毒氣體檢測器與釋放源的距離,室外不宜大于2m,室內不宜大于1m。
【GB50493-2009條文說明】
為有效發揮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探)測器的作用及監測數據的準確性,確保裝置生產安全和工作人員的安全,特作本規定。
實際生產過程中,常用的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探)測器多為點式氣體探測器,故本規定中,有關確定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探)測點的要求也是針對點式氣體探測器的。對于其他特殊形式的氣體檢(探)測器,如開路式紅外氣體檢(探)測器等,其檢測布置及覆蓋范圍,應按產品技術文件要求設計。
4.1.2 可能泄漏可燃氣體、有毒氣體的主要釋放源:
1 氣體壓縮機和液體泵的動密封;
2 液體采樣口和氣體采樣口;
3 液體排液(水)口和放空口;
4 設備和管道的法蘭和閥門組。
【GB50493-2009條文說明】
本規范所指的可燃氣體釋放源即可能釋放出形成爆炸性氣體混合物所在的位置或點。
本規范所指的有毒氣體釋放源即可釋放出對人體健康產生危害的物質所在的位置或點。
可燃氣體釋放源根據《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規定,釋放源應按易燃物質的釋放頻繁程度和持續時間長短分級。其分為連續釋放源、第一級釋放源、第二級釋放源。
第一級釋放源:在正常運轉時周期或偶然釋放的釋放源。下列情況可劃為第一級釋放源:
1 在正常運行時,會釋放易燃物質的泵、壓縮機和閥門等的密封處;
2 在正常運行時會向空間釋放易燃物質,安裝在儲有易燃液體的容器上的排水系統;
3 在正常運行時會向空間釋放易燃物質的取樣點。
第二級釋放源,預計在正常情況下不會釋放,即使釋放也僅是偶爾短時釋放源。下列情況可劃為第二級釋放源:
1 在正常運行時不可能出現釋放易燃物質的泵、壓縮機和閥門的密封處;
2 在正常運行時不能釋放易燃物質的法蘭等連接件;
3 在正常運行時不能向空間釋放易燃物質的安全閥,排氣孔和其它開口處;
4 在正常運行時不能向空間釋放易燃物質的取樣點。
可燃氣體檢(探)測器所檢測的主要對象是屬于第二級釋放源的設備或場所。本條各款的規定就是屬第二級釋放源的具體實例。
4.2 工藝裝置
4.2.1 釋放源處于露天或敞開式廠房布置的設備區域內,當檢(探)測點位于釋放源的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時,可燃氣體檢(探)測點與釋放源的距離不宜大于15m,有毒氣體檢(探)測點與釋放源的距離不宜大于2m;當檢(探)測點位于釋放源的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下風側時,可燃氣體檢(探)測點與釋放源的距離不宜大于5m,有毒氣體檢(探)測點與釋放源的距離不宜大于1m。
【GB50493-2009條文說明】
所謂露天布置是指設備布置在沒有廠房,沒有頂棚的室外。敞開式廠房布置是指設備布置在設有屋頂,不設建筑外圍護結構的建筑物內。
根據液化石油氣擴散速率試驗,室內當釋放流率為600L/h(10L/min)時,LPG的擴散速度為0.15m/s,泄漏發生1~1.5min內即可檢測到,扣除儀表本身響應時間30s后,擴散時間為30~60s,擴散距離4.5~9m。
由此推論,一臺在室內安裝的檢(探)測器其有效覆蓋半徑可按4.5—9m考慮。
按日本《一般高壓氣體安全規則》中LPG安全規則,關于“可燃性氣體及有毒氣體的泄漏檢測報警器的布置”,室內布置的容易泄漏的高壓氣體設備,容易滯留可燃氣體的場所,在這些設備群的周圍以10m間距設一個檢(探)測器的比例計算設置檢(探)測器的數量。在室外布置的容易泄漏的高壓氣體設備在鄰近高壓設備,墻壁及其他構筑物,在坑槽等易于滯留氣體的場所,在這設備群的周圍以20m間距設一個檢(探)測器的比例計算設置檢(探)測器的數量。
上述容易泄漏的高壓氣體設備一般指壓縮機、泵、反應器、儲罐等。
分析日本的規定可折算為:檢(探)測器的有效覆蓋水平平面半徑,在室內為5m,在室外為10m。
據有的資料報導:試驗表明:在泄放量為5~10L/min,連續釋放5min,檢(探)測器與泄放點間的最靈敏區范圍為10m以內;有效檢測距離是20m。
4.2.2 可燃氣體釋放源處于封閉或局部通風不良的半敞開廠房內,每隔15m可設一臺檢(探)測器,且檢(探)測器距其所覆蓋范圍內的任一釋放源不宜大于7.5m。有毒氣體檢(探)測器距釋放源不宜大于1m。
【GB50493-2009條文說明】
按GB12358標準的要求,可燃氣體和有害氣體泄漏30~60s即應響應報警,取其擴散距離的平均值即為7.5m。參照日本的規定,室外為室內的2倍,故室外的有效覆蓋水平平面半徑為15m。
有毒氣體檢(探)測器與釋放源距離是根據對石化企業調查結果規定的,一般檢(探)測器距釋放源的距離室外不大于2m,室內不大于1m,多為靠近釋放源0.5~0.6m設置,其安裝高度:對于比空氣輕的有毒氣體,檢(探)測器設在釋放源上方不大于1.5m;對于比空氣重的有毒氣體,檢(探)測器設在距地面約0.3~0.6m。
封閉廠房是指有門、有窗、有墻、有頂棚的廠房,半敞開式廠(庫)房是指設有屋頂、建筑外圍護結構局部采用墻體構造的生產性或儲存性建筑物,通常多為局部通風不良場所。布置在封閉式廠房內的設備,屬于室內布置;布置在半敞開式廠房內的設備,應根據具體的布置情況確定,如果通風不良,也可視為室內布置。
封閉或半敞開廠房內有一層或二層。如果可燃氣體或有毒氣體壓縮機布置在廠房的第二層,為安全起見,盡快檢測出泄漏的可燃氣或有毒氣體,在二層應按本條規定設置檢(探)測器。二層以下(即一層),在無釋放源情況下,屬比空氣重的可燃氣體或有毒氣體的沉積,所以在一層按本規范的第4.4.4條的設置檢(探)測器。有釋放源的情況,仍按本條設置檢(探)測器。
對開路式紅外氣體檢(探)測器,由于其檢測原理的特殊性和產品的技術性能差異,其檢測布置及覆蓋范圍,應按產品技術文件要求設計。
4.2. 3比空氣輕的可燃氣體或有毒氣體釋放源處于封閉或局部通風不良的半敞開廠房內,除應在釋放源上方設置檢(探)測器外,還應在廠房內最高點氣體易于積聚處設置可燃氣體或有毒氣體檢(探)測器。
【GB50493-2009條文說明】
本條規定是檢測比空氣輕的可燃氣體與有毒氣體,當釋放源處于露天或敞開式廠房的設備區內,通風良好,根據現場調查和引進裝置均不設檢(探)測器。當釋放源處封閉或半敞開廠房內,通風不如露天或敞開式廠房,且在最高點死角易于積聚可燃氣體,為安全起見,盡快檢測泄漏出的可燃氣體,所以規定在釋放源上方0.5~2m處(見本規范第6.1.2條)設檢(探)測器。在最高點易于積聚處設檢(探)測器主要目的是檢測泄漏出可燃氣體與有毒氣體經擴散后滯留此處,經一定時間積聚后達到報警設定值而報警。
【SH3063-1999】工藝裝置
4.1.1 下列可燃氣體、有毒氣體的釋放源,應設檢測器:
1 甲類氣體或有毒氣體壓縮機、液化烴泵、甲。類或成組布置的乙+類液體泵和能揮發出有毒氣體的液體泵的動密封;
2 在不正常運行時可能泄漏甲類氣體、有毒氣體、液化烴或甲B類液體和能揮發出有毒氣體的液體采樣口和不正常操作時可能攜帶液化烴、甲B類液體和能揮發出有毒氣體的液體排液(水)口;
3 在不正常運行時可能泄漏甲類氣體、有毒氣體、液化烴的設備或管法蘭、閥門組。
4.1.2 第4.1.1條規定的可燃氣體釋放源處于露天或半露天布置的設備區內,當檢測點位于釋放源的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時,可燃氣體檢測點與釋放源的距離不宜.大于15m,有毒氣體檢測點與釋放源的距離不宜大于2m;當檢測點位于釋放源的最小頻率風向的下風側時,可燃氣體檢測點與釋放源的距離不宜大于5m,有毒氣體檢測點與釋放源的距離宜小于1m。
4.1.3 第4.1.1條規定的可燃氣體釋放源處于封閉或半封閉廠房內,每隔15m可設一臺檢測器,且檢測器距任一釋放源不宜大于7.5m。
有毒氣體檢測器距釋放源不宜大于1m。
4.1.4 當封閉或半封閉廠房內布置不同火災危險類別的設備時,應在第4.1.1條規定的可燃氣體釋放源的7.5m范圍內設檢測器。
4.1.5 第4.1.1條規定的比空氣輕的可燃氣體釋放源處于封閉或半封閉廠房內,應在釋放源上方設置檢測器,還應在廠房內最高點易于積聚可燃氣體處設置檢測器。
4.3 儲運設施
4.3.1 液化烴、甲B、乙A類液體等產生可燃氣體的液體儲罐的防火堤內,應設檢(探)測器。當檢(探)測點位于釋放源的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時,可燃氣體檢(探)測點與釋放源的距離不宜大于15m,有毒氣體檢(探)測點與釋放源的距離不宜大于2m;當檢(探)測點位于釋放源的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下風側時,可燃氣體檢(探)測點與釋放源的距離不宜大于5m,有毒氣體檢(探)測點與釋放源的距離不宜大于1m。
【GB50493-2009條文說明】
液化烴、甲B、乙A類液體等產生可燃或有毒氣體的液體儲罐常以罐組形式布置在防火堤內,當防火堤內有隔堤且隔堤高度高于檢(探)測器的安裝高度時,隔堤分隔的區域內應設檢(探)測器。
4.3.2 液化烴、甲B、乙A類液體的裝卸設施,檢(探)測器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小鶴管鐵路裝卸棧臺,在地面上每隔一個車位宜設一臺檢(探)測器,且檢(探)測器與裝卸車口的水平距離不應大于15m;
2 大鶴管鐵路裝卸棧臺,宜設一臺檢(探)測器;
3 汽車裝卸站的裝卸車鶴位與檢(探)測器的水平距離,不應大于15m。當汽車裝卸站內設有緩沖罐時,檢(探)測器的設置應符合第4.2.1條的規定。
4.3.3 裝卸設施的泵或壓縮機的檢(探)測器設置,應符合第4.2節的規定。、
4.3.4 液化烴灌裝站的檢(探)測器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封閉或半敞開的灌瓶間,灌裝口與檢(探)測器的距離宜為5~7.5m;
2 封閉或半敞開式儲瓶庫,應符合第4.2.2條規定;敞開式儲瓶庫 房沿四周每隔15~30m應設一臺檢(探)測器,當四周邊長總和小于15m時,應設一臺檢(探)測器;
3 緩沖罐排水口或閥組與檢(探)測器的距離,宜為5~7.5m。
【GB50493-2009條文說明】
灌裝口與檢(探)測點距離小于5m時,在正常灌裝時可能報警,兩者間距離不得過小,過大又不靈敏。因此規定為5~7.5m。
一般儲瓶庫多為敞開式廠房,為有效檢測泄漏的液化烴,規定沿庫的四周布置檢(探)測器。周邊長度之和不長(如:小于60m),可每間隔15 m設一臺檢(探)測器。當四周邊長之和小于15m的,至少設一臺檢(探)測器。
當儲瓶庫系封閉或半敞開廠房時應按本規范第4.2.1條規定,使檢(探)測器有效的覆蓋全部廠房面積。
4.3.5 封閉或半敞開氫氣灌瓶間,應在灌裝口上方的室內最高點易于滯留氣體處設檢(探)測器。
4.3.6可能散發可燃氣體的裝卸碼頭,距輸油臂水平平面15m范圍內,應設一臺檢(探)測器。
4.3.7 儲存、運輸有毒氣體、有毒液體的儲運設施, 有毒氣體檢(探)測器應按第4. 2節和第3.0.10條的規定設置。
【SH3063-1999】儲運設施
4.2.1 液化烴、甲。類液體儲罐,應在下列位置設檢測器:
1 在液化烴罐組防火堤內,每隔30m宜設一臺檢測器,且距罐的排水口或罐底接管法蘭、閥門不應大于15m。
2 在甲。類液體儲罐的防火堤內,應設檢測器,且儲罐的排水口、采樣口或底(側)部接管法蘭、閥門等與檢測器的距離不應大于15m。
4.2.2 液化烴、甲。類液體的裝卸設施,應在下列位置設檢測器:
1 小鶴管鐵路裝卸棧臺,在地面上每隔一個車位宜設一臺檢測器,且檢測器與裝卸車口的水平距離不應大于15m;
2 大鶴管鐵路裝卸棧臺,宜設一臺檢測器;
3 汽車裝卸站的裝卸車鶴位與檢測器的水平距離,不應大于15m。當汽車裝卸站內設有緩沖罐時,應按本規范第4.1.2條的規定設檢測器。
4.2.3 裝卸設施的泵或壓縮機的檢測器設置,應符合本規范第4.1.1條、第4.1.2條和第4.1.3條規定。
4.2.4 液化烴灌裝站的檢測器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封閉或半封閉的灌瓶間,灌裝口與檢測器的距離宜為5~7.5m;
2 封閉或半封閉式儲瓶庫,應符合本規范第4.1.3條規定;半露天儲瓶庫四周每15~30m設一臺,當四周長小于15m時,應設一臺;
3 緩沖罐排水口或閥組與檢測器的距離,宜為5~7.5m。
4.2.5 封閉或半封閉氫氣灌瓶間,應在灌裝口上方的室內最高點易于滯留氣體處設檢測器。
4.2.6 液化烴、甲B、乙A類液體裝卸碼頭,距輸油臂水平平面15m范圍內,應設一臺檢測器。當無法安裝檢測器時,裝卸碼頭的可燃氣體檢測,應符合本規范第3.0.9規定。
4.2.7 有毒氣體儲運設施的有毒氣體檢測器,應按第4.1.2條和第4.1.3條的規定設置。
4.4 其他有可燃氣體、有毒氣體的擴散與積聚場所
4.4.1 明火加熱爐與可燃氣體釋放源之間,距加熱爐爐邊5m處應設檢(探)測器。當明火加熱爐與可燃氣體釋放源之間設有不燃燒材料實體墻時,實體墻靠近釋放源的一側應設檢(探)測器。
【GB50493-2009條文說明】
這是為防止可燃氣體進入明火加熱爐區,以防引起火災和爆炸。檢(探)測器設置的位置是沿用《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的規定。
4.4.2 設在爆炸危險區域2區范圍內的在線分析儀表間,應設可燃氣體檢(探)測器。
【GB50493-2009條文說明】
本條規定,只要設在爆炸危險區域2區范圍內,使用防爆型或非防爆型在線分析儀表時,其儀表間均應設置檢(探)測器。既可檢測采樣管道系統泄漏出的可燃氣體,還可檢測2區可燃氣體,防止其進入儀表間。
按《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的規定,“布置在爆炸危險區的在線分析儀表間內設備為非防爆型時,在線分析儀表間應正壓通風”。為安全起見,本條規定,即使設了正壓通風,也應有“第二道防線”的檢(探)測器“把門”。
檢測比空氣輕的可燃氣體,因氣體比重輕于空氣,易于聚積在儀表間頂部死角,所以檢(探)測器應設在頂部易于積聚處。
4.4.3 控制室、機柜間、變配電所的空調引風口、電纜溝和電纜橋架進入建筑物房間的開洞處等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有可能進入建筑物的地方,宜設置檢(探)測器。
【GB50493-2009條文說明】
石油化工企業內,建筑物所處的周邊環境比較復雜,工廠發生泄漏事故時,在建筑物內各房間工作的工作人員不易察覺,故當建筑物設置集中空調時,應根據具體情況, 在空調引風口處設置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探)測器,并應將報警信號送空調引風管道上設置的自動切斷隔離系統。
裝置內控制室、機柜間、變配電所等電纜溝槽進入建筑物房間的開洞處設檢(探)測器,是屬“第二道防線”以防止可燃氣體或有毒氣體的進入。日本和臺灣的標準以及一些引進裝置都安裝檢(探)測器。本規范則區別對待。一般控制室、變配電所距工藝設備區或儲罐15m(或22.5m)并高出地坪0.6m,是屬2區以外。高度小于0.6m,距工藝設備區或儲罐15~30m之間距離是屬附加2區的范圍;在此范圍內的控制室,當門窗朝向設備組或儲運設施,則認為可燃氣體或有毒氣體可能進入。因此,裝置發生泄漏時,可燃氣體或有毒氣體可能進入室內的機柜間、控制室和變配電所都宜設檢(探)測器,否則可不設。
4.4.4 可能積聚比空氣重的可燃氣體、液化烴和/或有毒氣體的工藝閥井、地坑及排污溝等場所,應設檢(探)測器。
【GB50493-2009條文說明】
裝置發生泄漏時,比空氣重的可燃氣體和/或有毒氣體,可能積聚在通風不良的工藝閥井、地坑及排污溝等場所,形成局部0區,危及生產操作安全和環境安全。
【SH3063-1999】可燃氣體、有毒氣體的擴散與積聚場所
4.3.1 明火加熱爐與甲類氣體、液化烴設備以及在不正常運行時,可能泄漏的釋放源之間,約距加熱爐5m或在防火墻外側,宜設檢測器。
4.3.2 控制室、配電室與甲類氣體、有毒氣體、液化烴、甲n類液體的工藝設備組、儲運設施相距30m以內,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宜設檢測器:
1 門窗朝向工藝設備組或儲運設施的;
2 地上敷設的儀表電力線纜槽盒或配管進入控制室或配電室的。
4.3.3 設在2區范圍內的在線分析儀表間,應設檢測器。
對于檢測比空氣輕的可燃氣體,應于在線分析儀表間內最高點易于積聚可燃氣體處設置檢測器。
4.3.4 不在檢測器有效覆蓋面積內的下列場所,宜設檢測器:
1 使用或產生液化烴和/或有毒氣體的工藝裝置、儲運設施等可能積聚可燃氣體、有毒氣體的地坑及排污溝最低處的地面上。
2 易于積聚甲類氣體、有毒氣體的“死角”。
上一篇: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氣體檢測報警系統) |
下一篇: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探測器的安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