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探測器的安裝)
《石油化工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設計規范》
6 檢(探)測器和指示報警設備的安裝
6.1 檢(探)測器的安裝
6.1.1 檢測比空氣重的可燃氣體檢(探)測器,其安裝高度應距地坪(或樓地板)0.3~0.6m。檢測比空氣重的有毒氣體的檢(探)測器,應靠近泄漏點,其安裝高度應距地坪(或樓地板)0.3~0.6m。
【GB50493-2009條文說明】
(相對) 氣體密度大于0.97kg/m3(標準狀態下)的即認為比空氣重;(相對)氣體密度小于0.97kg/m3(標準狀態下)的即認為比空氣輕。 檢測比空氣重的可燃氣體和/或有毒氣體時,推薦的檢(探)測器安裝高度應高出地坪(或樓板面)0.3~0.6m。過低易造成因雨水淋、濺,對檢(探)測器的損害;過高則超出了比空氣重的氣體易于積聚的高度。
6.1.2 檢測比空氣輕的可燃氣體或有毒氣體的檢(探)測器,其安裝高度應高出釋放源0.5~2m。
【GB50493-2009條文說明】
檢測比空氣輕的可燃氣體(如甲烷和城市煤氣時),檢(探)測器高出釋放源所在高度0.5~2m,且與釋放源的水平距離適當減小至5m以內,可以盡快地檢測到可燃氣體。當檢測指定部位的氫氣泄漏時,檢(探)測器宜安裝于釋放源周圍及上方1m的范圍內,太遠則由于氫氣的迅速擴散上升,起不到檢測效果。
檢測與空氣分子量接近且極易與空氣混合的有毒氣體(如一氧化碳和氰化氫)時,檢(探)測器應安裝于距釋放源上下1m的高度范圍內;有毒氣體比空氣稍輕時,檢(探)測器安裝于釋放源上方,有毒氣體比空氣稍重時,檢(探)測器安裝于釋放源下方;檢(探)測器距釋放源的水平距離不超過1m為宜。
6.1.3 檢(探)測器應安裝在無沖擊、無振動、無強電磁場干擾、易于檢修的場所,安裝探頭的地點與周邊管線或設備之間應留有不小于0.5m的凈空和出入通道。
6.1.4檢(探)測器的安裝與接線技術要求應符合制造廠的規定,并應符合《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的規定。
【GB50493-2009條文說明】
檢(探)測器的安裝與接線除按制造廠規定的要求以外,應遵照《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設計規范》有關規定執行。
【SH3063-1999】檢測報警儀表的安裝
6.1 檢測器的安裝
6.1.1 檢測比空氣重的可燃氣體或有毒氣體的檢測器,其安裝高度應距地坪(或樓地板)0.3~0.6m。
注:氣體密度大于0.97kg/m3(標準狀態下)的即認為比空氣重;氣體密度小于0.97kg/m3(標準狀態下)的即認為比空氣輕。
6.1.2 檢測比空氣輕的可燃氣體或有毒氣體的檢測器,其安裝高度宜高出釋放源0.5~2m。
6.1.3 檢測器宜安裝在無沖擊、無振動、無強電磁場干擾的場所,且周圍留有不小于0.3m的凈空。
6.1.4 檢測器的安裝與接線按制造廠規定的要求進行,并應符合防爆儀表安裝接線的有關規定。
6.2 指示報警設備和現場報警器的安裝
6.2.1指示報警設備應安裝在操作人員常駐的控制室、現場操作室等內部。
6.2.2 現場報警器應就近安裝在檢(探)測器所在的區域。
【SH3063-1999】指示報警器或報警器的安裝
6.2.1 當工藝裝置或儲運設施有中心控制室時,指示報警器或報警器應安裝在中心控制室內。
6.2.2 當工藝裝置或儲運設施設有中心控制室以外的其他控制室或操作室時,其操作管轄區內設置的可燃氣體和/或有毒氣體指示報警器或報警器,宜安裝在該控制室或操作室內;需要時,其報警信號再轉送至中心控制室。
6.2.3 指示報警器或報警器,應有其對應檢測器所在位置的指示標牌或檢測器的分布圖。
6.2.4 一般報警用的報警系統,可使用普通儀表電源供電。
6.2.5 下列情況的檢測報警系統,應采用不間斷電源(UPS)供電:
1與自動保護系統相連的可燃氣體或有毒氣體的檢測;
2人員常去場所的可能泄漏Ⅰ極(極度危害)和Ⅱ級(高度危害)有毒氣體的檢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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